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因时因情因势施策,强化环评保障作用,全力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0〕29号)的有关要求,在既有的环评改革政策和排污许可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疫情期间我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豁免抗疫保供项目的环评手续。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方舱医院新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的上述临时性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或先开工后补办环评手续。
(二)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的行业和项目分类,对医药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8个行业38类的建设项目(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具体行业和项目类别见附件1。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即来即办,受理当日完成环评审批。对位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青浦区以及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继续按照既有政策实施环评告知承诺。
(三)优化环评公参方式。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阶段(第一次公示),暂停实施基层张贴公告的公参方式,登报公示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版公示方式开展。
(四)延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限。原计划应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验收工作可顺延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
(五)统筹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的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将2022年上半年因疫情防控原因尚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合并至2022年下半年一并开展。
(六)豁免抗疫保供项目的排污许可手续。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等临时性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可免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等手续,持证单位应在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上述临时性项目的,排污单位可以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规定,申请补办排污许可手续或自行完成排污登记。
(七)拓宽“两证合一”试点实施范围。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和上海化工区范围内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衔接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聚焦生物医药、汽车、集成电路等本市先导和重大产业,将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市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24个行业以及市、区重大项目,具体行业类别见附件2。纳入试点范围的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实施“两证合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环评审批时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持证后满足条件的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可作为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依据,“两证合一”试点的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
(八)分类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形式。排污单位仅变更基本信息的,可先在执行报告中说明情况,后续结合其他变更事项办理相关手续。“两证合一”试点单位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可先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2〕44号),通过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当变更内容不符合条件或需对已获批的变更单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将之前获批的变更单一并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九)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可以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延续、换发等手续,期间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
(十)优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正常生产的排污单位,因受到疫情防控直接影响,无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取得相关数据的,可在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暂不填报相应信息,待后续按规定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自行监测工作后,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填报。排污单位未正常生产的,仅需说明情况,无需在当月或当季执行报告填报相关内容。
(十一)畅通审批通道。环评与排污许可的受理、技术评估及审查实施全程网办。企事业单位可登陆市政府“一网通办”申请办理。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前,所有受理材料仅需提供电子材料,暂停技术评估现场踏勘,技术评估实施线上评审和“云踏勘”,审查程序在线办理。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1个月内,将必要的纸质材料补递至各审批部门及技术评估单位。
(十二)全力保障市、区重大项目及支柱产业发展。对列入市、区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市支柱产业的部分建设项目,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专人跟踪指导,定期调度进度等保障措施,确保项目早开工、早投产。
(十三)拓宽环评与排污许可政策咨询途径。充分发挥“e小二”网上宣传和咨询平台功能,加大环评、排污许可线上培训和咨询力度,并邀请专家对企事业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答疑解惑。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调度环评豁免、环评告知承诺、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以及重大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证推进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通知中已明确具体实施日期的,从其规定。
附件:
1. 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
2. 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的行业清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30日
附件1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注:
①行业分类和项目类别均对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附件中的行业分类和项目类别。
②沪环规〔2021〕11号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全部区域。③沪环规〔2021〕11号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④表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 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附件2
(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注:
表中的行业类别、代码和管理级别划分等内容均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有关规定执行。编辑:王治立